13 04 2015

內地與港簽訂免雙重徵稅議定書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在香港與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張志勇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陳家強表示,《第四議定書》闡明投資基金取得香港居民資格的條件,以便投資基金申請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有助本港推動資產管理業務,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居民買賣內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僅在香港徵稅,這亦適用於香港居民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收益。

內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扣稅稅率,會由現時的7%降低至5%。


《第四議定書》又增加了適用於兩地交換資料的稅項種類,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符合提升稅務透明度的國際標準。


內地和香港於2006年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並分別於2008和2010年簽訂有關《安排》的第二議定書和第三議定書,以釐清執行《安排》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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