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06 2017

锁定期3年变1年:创投基金再也不担心减持新规了

作者:张文静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近期,证监会发布监管问答,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于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这给在新规出台之后忧心忡忡的PE/VC行业带来些许安慰。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证监会出台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新政策,其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这也就意味着,此项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新规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而绝大多数的私募股权基金仍“无福享受”。

创投基金锁定期三年变一年

具体来看,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从以上安排可以看出,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层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的支持力度。

所谓“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需同时满足以下五大标准:(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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